1、在我国,子女随父姓是传统,子女也可以随母姓。但在
父母离婚后,单方将子女改随继父姓也是违反社会习惯的。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一般情况下,无特别理由,双方离婚后均不得单方决定、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同时,子女姓氏不能变更为继父母姓氏,即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的,法院“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3、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果子女已满18周岁,同时又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时候,子女自己可以做出选择到底是跟谁姓,名字叫什么,他人不得干涉。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还出现过因对方更改小孩姓名而拒绝
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离婚后孩子改姓而拒付
子女抚养费。因此,离婚后一方更改孩子姓名的,不能成为另一方
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