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划分的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法院赔偿责任的划分,但一般情况下,事故责任划分却是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无相反证据或者特殊情况,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直接有效的影响到法院审理判决。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
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
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
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