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人应首先向公安机关控告,如不予立案,再提起自诉。自诉案件的整个
刑事诉讼程序,一般都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
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经过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诉讼阶段。
1、立案
立案一般源于被害人的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单位或个人的举报等。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控告,若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应通知被害人并说明理由。如果被害人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认为
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与案件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它是自诉案件立案后的必经程序。自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
3、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自诉案件需要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将该案件提起自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的;或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或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或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
不起诉决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
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