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部门属于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前的劳动局)管辖。
劳动仲裁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包括:
快捷: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劳动争议需要快速处理,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专业性强:参加仲裁的仲裁员是来自劳动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具有处理劳动争议的丰富经验,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但是,
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
不能强制执行,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