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到处决时间段
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二、相关法律补充(
刑事立案标准)
(一)盗窃案个人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
携带凶器盗窃的,均立为刑事案件;惯犯作案或一个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二)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三)诈骗案个人
诈骗公私财物2021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四)敲诈勒索案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五)侵占案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拒不退还的,立为刑事案件。
(六)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
(七)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案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八)伪造、贩运货币案伪造货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或币量50张以上,贩运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的或币量在100张以上的。
(九)
非法买卖外汇案
1、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骗购外汇案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一)
扰乱社会秩序案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闹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
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十二)强迫妇女卖淫案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
(十三)引诱、
容留妇女卖淫案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