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般指的是由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的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出现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在责任限制的额度之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
而
汽车交强险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机动车车辆必须要投保的一个险种,它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社会保险性质,也是国家针对机动车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予以保护的一种强制手段。
车辆所有人必须进行投保,并且保险公司不可以拒绝其的承保,在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
交强险责任限制额度范围内进行赔偿,并且交强险的赔偿限制额度一般是由法律规定进行明确规定的,并非是保险公司和当事人进行约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