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我国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