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来进行承担,所以就不存在报销的问题。相关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毁损,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进行保管。
2、第三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也就是所谓的停车费,应当由行政机关也就是交警部门来进行承担。但是实践中因为交警部门并不会直接的保管车辆,而是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比如说委托一个停车场来对车辆进行停车保管,此项的费用基本上会由第三人也就是停车场进行收取。
3、如果车主不交纳相关的停车费,是把车开不出来的。所以实践中很多的车主必须要向停车保管的单位来进行缴纳停车费,虽然不合法并且不合理,但是出于实践的要求,可能只能这样做,才能把车辆开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