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及其
交通管理部门接到
道路交通事故报警交通事故一方逃逸该怎么办,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1)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3)人员伤亡情况;
(4)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5)涉嫌
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3、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
4、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7、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