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债权是当事人依一定法律事实,由合同约定或民法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它的履行是由债务人根据债的内容自愿完成的。而破产债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要通过破产程序而受到清偿。
《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
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