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诈骗罪一般不可以多次累积。多次诈骗,总额达到起刑点,但每次的数额均没有达到起刑点,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累加,不按犯罪论处,理由有以下两点:
1、法律没有“累加”的规定,
2、多次诈骗系“连续犯”,根据刑法理论,对连续犯按照一罪从重处罚,而无数额累加之说。
(1)累加后达到起刑点具备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有三性,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体现为犯罪数额。任何行为,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单个诈骗没有达到起刑点,是违法行为,但多次诈骗,便是一个量的积累过程,达到规定的起刑点就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可以
认定为犯罪。持不能累加的观点忽视了事物量变质变的原理,机械地理解和运用连续犯的刑法理论,客观上放纵了犯罪。
(2)累加于法有据。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这里的“扣除”,就是累加后的扣除。没有累加,何来扣除。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