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下: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2021)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具体规定】2.4四肢残疾
2.4.1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2.4.2截瘫、偏瘫(肌力3级)。2.4.3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2.4.4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2.4.6双眼盲目3级。
2.4.7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2.4.8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2.4.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2.4.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2.4.11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2.4.1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2.4.14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2.4.15一侧全肺切除。2.4.16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2.4.17双侧肺叶切除。
2.4.18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2.4.19
小肠切除3/
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2.4.21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2.4.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4.24膀胱全切除。
2.4.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4.28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2.4.30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4.31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具体规定】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1.中度智能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8.二肢深感觉丧失;
9.器质性精神障碍、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6.双膝以下缺失;
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21.一眼矫正视力<
0.
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
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8.舌缺损>全舌2/3;29.双侧完全性面瘫;
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
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34.心脏移植术后;
35.单肺移植术后;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39.全胃切除;
40.小肠切除≥2/
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46.肾移植术后;
47.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0.双侧肾上腺缺损;51.阴茎缺失;
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53.阴道闭锁;
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55.尘肺Ⅱ期;
56.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57.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58.重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6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
L,需长期治疗;
61.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
L,需长期治疗;6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除RAEB-T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
L,需长期治疗;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64.功能性垂体瘤无法进行手术或术后复发;
65.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
6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