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固定比率,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商定,但当事人并未具体商定或商定无效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法律预先规定的,不得由当事人协商而改变,也不管当事人是否把法定违约金条款写进合同,违约方都应
支付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定违约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法律、法规具体规定违约金的数额。
2)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固定比率。
3)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率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具体商定。
3、
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数额和支付条件都是由当事人双方
约定的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约定违约金主要有两种情况:
1)法律、法规对违约金未作具体规定,完全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
2)法律、法规虽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法定的违约金。虽然约定违约金不像法定违约金那样受到法律的限定,但是,在必要的时候,也要受到国家干预。合同法第114条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
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