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肇事车方须知
1.驾驶员必须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前后经过,提供本人驾驶证、身份证及
车辆行驶证。
2.缴清医院所需要的费用、带齐医院票据及死亡者证明书。
3.车属单位提供担保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车辆经检验后可放行。
4.车方应协助警方寻找死者亲属。
5.当事人司机必须到场,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到场,须由单位出具受权委托书、受委托人须出具身份证明材料。
②伤亡者家属方须知
1.提供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工资证明等原件。
2.死者当地政府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死者家属供养情况证明须盖派出所公章。
3.参加事故处理人员须出具
授权委托书,直系亲属除、身份证明材料。
4.提供交通、住宿等费用的票据。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