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七条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一)、
(二)、
(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