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分别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无效婚姻溯及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
法律约束力”可见法律对无效婚姻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
2、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简单地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4、父母子女关系,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法律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