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即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案件没有任何牵扯,即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其本身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其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这不仅是指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
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以及保证人的身体状况能使他完成监督被保证人行为的任务等等。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即保证人在为被取保候审人承担保证义务时,他本人并没有受到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
剥夺政治权利或
限制人身自由。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是指保证人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保证人有固定的住处,便于保持他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有固定的收入,是考虑其作为保证人承担义务的可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