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交强险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有责和无责情形下进行赔偿:
事故责任认定肇事方有责的,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110000,医疗费用未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事故认定肇事方无责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医疗费用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为100元。
2、交强险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肇事方投保了商业险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直接向受害方赔付肇事方应当承担的部分。
3、仍有不足的,才有肇事方等侵权人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4、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