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根据起诉人的不同,划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大类。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自诉案件是由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根据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决定》,下列刑法规定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伤害案(《刑法》第134条第1款中有原告和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刑法》第145条中告诉才处理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179条第1款);.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刑法》第180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刑法》181条);.虐待案(《刑法》第182条第1款);.遗弃案(《刑法》第183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上述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是指由被害人亲自作出自诉人告诉才能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非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主要也是由被害人起诉,但是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其他公民以及被害人所在的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告诉。其中的重婚案件,如果被害人不控告,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有权提出控告。对这种重婚案件,由人民
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有权提起自诉案件的人,在
提起刑事诉讼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
刑事自诉状,并根据被告人人数提出自诉状副本,如果提交刑事自诉状确有困难,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口头起诉。自诉案件同公诉案件一样,应该向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