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个人所得税报税办理条件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
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注: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办理流程
步骤一:
领取申报表: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领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份并填写,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的,领取《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2份并填写。
步骤二:
办理申报:纳税人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进行申报。
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步骤三:
缴纳税款:
(1)当期申报没有税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并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盖章,返还一份给纳税人。
(2)当期申报有税款的,纳税人需缴纳税款,税务机关确认税款缴纳后开具完税凭证予以办结。
办理地址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向
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6、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期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
2、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2)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3、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
温馨提示: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在申报纳税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息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