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企业已经破产或被取消资质,无法继续办理楼盘的大确权;
(二)开发商没有取得
土地使用证或没有缴齐
土地出让金;
(三)开发商将土地或房屋
抵押给银行或建筑队等,债务尚未清偿完毕;
(四)开发商没有完成竣工备案工作;
(五)开发企业将房屋重复销售(未经合同备案),导致无法
办理房产证;
(六)楼盘被法院查封;
(七)开发商没有取得建筑面积实测数据;
(八)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在一定范围内的超面积需按规定补缴或退回购房差额,在面积误差未解决的情况下,将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九)开发商没有按整体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或未移交小区配套用房,无法通过综合验收;
(十)开发商不及时办理大确权,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