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表现形式是指:
(1)已经结婚的人,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同居者通过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续登记结婚;
(2)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与同居者未履行
结婚登记手续,但正式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3)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重婚现象呈逐步减少的趋势,主要以上述第二种形式存在。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重婚、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婚外恋(婚外性行为)
由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严重伤害到夫妻感情,为一方所不能容忍。一项调查显示,出于不同的原因,很多已婚者都曾在一段时间里认真地考虑过离婚问题,尤其当夫妻任何一方上述行为时,他们的这种考虑会变得相当具体。尽管并不是所有的上述行为都能致使婚姻破裂,但一方移情别恋常常是另一方硬起心肠要离婚的原由。当一方有上述行为时,另一方常常表现出情绪激动、盲目等心态,不忌手段、不惜成本的“捉奸”,以求得到心理的慰藉和财产上的补偿。
重婚罪证据的收集重婚罪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
1、书证,比如:保证书、情书,同居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2、物证,比如: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比如,录像带,电话(包括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录音、短信,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能够了解重婚事实的知情人范围主要是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双方同事、邻居之间。
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自己对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外恋证据的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