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医疗
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朝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202169.15元、误工费15151.15元人民币、护理费4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
伙食补助费250元、营养费150元、
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74920.3元;
2、依法判令本案的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医疗责任损害赔偿上诉状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损害后果全部的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