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认定无效合同,我们要将它与
效力待定合同和
可撤销合同区别开来。效力待定合同是当时的效力尚未确定,有待追认,如果经追认了就是有效的合同,如果过了追认期未被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才属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其实是一种有效的合同,只是因为某些瑕疵而可能被撤销,被撤销后方才无效,但也不能否认其被撤销以前的效力。而无效合同,是当时已经确定的,自始
无效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因此,如果合同存在有合同法52条的情形之一的,则合同无效。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如果合同中约定有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存在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
免责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