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过也有一小部分刑事案件,却是由受害人自己
向法院起诉。
刑事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
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人的权利有:
1、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诉;
2、有权申请撤回自诉或者自行和解。但可能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除外,《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属于《刑法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自诉转公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其理由在于这些案件也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3、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
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权;
5、有权委托
诉讼代理人;
6、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依法上诉。刑事自诉人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