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有其中之一的均可认定为无证驾驶)
(1)
机动车驾驶人在未经过专门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驾驶技能训练与考试,进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
驾驶机动车的,为无证驾驶
(2)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车型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的范围的(可参考下面的准驾车型及代号表格进行对照),作无证驾驶处理(比如只持有C照的人开B照的车,或只持B照的人开A照的车等等)
(3)驾驶人未随身携带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视为无证驾驶
(4)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驾驶证,或过期超过一年而被注销,或被暂扣、吊销或撤消的,均视为无证驾驶
(5)驾驶人的年龄或健康状况不符合驾驶条件的(多指实际年龄超出所驾车型的最大年龄限制,如年龄不足按照非法获取机动车
驾驶证处理,归类到
(4)的情况)
(6)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有特殊许可证明的除外)
(7)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一、《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与《
工伤保险条例》的对比;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
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
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由《试行办法》的六种减少为三种,特别是将《试行办法》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犯罪或违法”情形变更为“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并且《试行办法》中的“蓄意违章”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均没有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表述非常明确,即并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属不应认定工伤的情形,但是在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下不应认作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