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户,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分门立户的农户,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21]2号),对“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有关规定,应由农户家庭成员就承包地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由发包方报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与分立后的农户重新
签订承包合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分别向分离后的农户换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