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1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