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没有缴纳交强险的车辆在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
赔偿受害人损失,本按中刘某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之后,法院并未按照法律对机动车的规定进行判决。因为虽然有些电动车在交通事故后被鉴定为机动车,但是电动车没有被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机动车目录,超标的电动车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保险手续时无法按照普通机动车对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登记挂牌,保险公司更无法为电动车提供交强险办理业务,所以刘某根本不可能为电动车投保也不可能给电动车挂牌。法律不强人所难,所以让刘某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责任,势必会有加重刘某的责任,让刘某为行政职能的缺失买单有违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