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