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立法的本意对于具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可以下降两个甚至三个量刑幅度,直至免除处罚,不受下降一个量刑幅度的限制,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首先,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对于减轻处罚的规定,具有法定
减轻处罚情节,原则上只能下降一个量刑幅度判处刑罚。但只能下降一个量刑幅度处罚,也只是在只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存在时。如果具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不受只能下降一个量刑幅度处罚的限制。
其次,立法对于是否与免除处罚并列的减轻处罚情节的从宽幅度是有所区分,对于与免刑并列的减轻处罚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显著减少,因而有更大范围从宽。“下降一个量刑幅度”判处刑罚对于未与免除处罚并列的减轻处罚情节而言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于与免除处罚并列的减轻处罚情节而言,其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
最后,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与免刑并列的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下降两个甚至三个量刑幅度处罚,直至免刑,避免刑罚的断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