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是为死缓制度,对于被判处死缓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1、在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
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重大贪官还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在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只能永远在监狱中度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