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一次,参与人数少、无人员轻伤、社会影响较小的,首要分子为
有期徒刑一年,积极参加者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期增加六个月或者刑种升格。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
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个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适用缓刑:
(1)曾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