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效的的婚姻自始没有
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虽然婚姻无效,但父母仍应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
双方可以协商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
子女抚养费,或双方轮流抚养。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