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
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
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
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