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如下:
(一)商标持有人对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三)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四)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裁定停止执行的。
(五)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作出以下不同裁决:
1、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3、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商标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