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伤害罪轻伤坐牢准则【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有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犯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有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
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2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2年六个月。有意伤害做法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有意伤害罪,借口是:
第一,虽然《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限定,但
第二款对有意伤害使人重伤、丧命或导致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发生明确的限定。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的逻辑,能够认为第一款所限定的刑罚就是对应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第二,根据《刑法》
第十三条的但书限定,危害做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若有意伤害做法仅导致被受害人轻微伤,则其做法应隶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
第三,司法实践中对人体伤情进行法医学判定的量化准则是《人体重伤判定准则》和《人体轻伤判定准则》。在适用《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时,用《人体重伤判定准则》来解决有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而在适用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时,应用《人体轻伤判定准则》来解决定罪问题,即伤害后果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有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