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
2、
行政相对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先申请复议再起诉的,起诉期限是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