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反担保协议中反担保人担保期限可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
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