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结婚登记证书。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
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二)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提供双方
婚前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四)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五)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
(六)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七)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支出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九)以前曾
起诉离婚的,应说明是撤诉或调解和好,还是
判决不准离婚。并应提供原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