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别工程款不还被人起诉对生活会有影响。如果欠的工程款属于个人行为或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将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拖欠工程款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
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施工行为地。因此,对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
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