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整申请的审查。
(1)形式审查:审查法院有无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实质审查: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合格、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原因、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
2、法院的调查。法院应当选派法官或委任具有专门知识经验而与债务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对被申请重整的公司进行调查,具体查明债务人的财力状况和经营状况,征询有关主管机关的意见,将调查报告提交给人民法院。
3、选任检查人。法院应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选任专门的检查人调查公司的情况,以供法院作为决定是否裁定重整的参考。
(1)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及做出资产估价;
(2)公司的营业状况依合理财务费用负担标准,是否尚有经营价值;
(3)
企业负责人在执行业务时,有无违法行为;
(4)提出申请的事项有无不实。
4、法院接到申请到作出受理裁定期间内,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和其它影响
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序或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经调查认为符合重整条件,应做出允许债务人重整的裁定。
5、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效力。法院裁定准许重整后,即正式启动重整程序。法院应在法定期间内公告准许重整的裁定,并将裁定书及公告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重整监督人、重整人、已知债权人、股东及主管机关。
(1)债务人的财产权、经营权、或财产管理权由重整人在监督人和法院监督下接管,债务人停止一切职权活动;
(2)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人为唯一合法的清偿债务和接受债权清偿的机关,债务人不得为同样的行为;
(3)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
强制执行程序;
(4)成立关系人会议,作为
利害关系人表达其意思的机关;
(5)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定的机关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