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的执行责任前面很多人回答了,就不多说了,关于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
1、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执行可通过法律授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并依法进行扣划,冻结,查封,拍卖等措施实现执行款项。但问题是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比如说穷鬼一个,那是谁也无法执行的,总不能像黑社会那样威胁吧。许多被执行人会有隐藏,转让财产逃脱执行的行为,如果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是可以对该种行为进行追责的。
2、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法院规定的不能执行的范围之内,主要包括必要的生活用品,唯一的住所等。如果房屋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所,或家里的必要生活用品,以及给小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赡养直系亲属之类的必要费用,法院执行多长时间是不能执行的。
3、如果申请执行人可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提交法院进行执行。至于执行员被买通之类的言论,首先不确定其真实性,就算有该种肯能,也属于执行手段之外的因素,在此不作讨论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