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
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