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1)
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2)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
申请宅基地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如果达到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