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故意伤人的,不论是
否构成犯罪,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具体赔偿项目以及标准按实际情形而定,一般有以下几项: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计算时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酒意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费。一般参照
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标准予以确定,一般是15元。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情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另外若有伤残后果,可按伤残等级主张
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
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
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
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