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后悔协议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持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等相关的证件,以及
离婚协议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
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