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在侦查当中把事实搞错了,或者对法律理解有误,把不属于犯罪的情况当作犯罪来追究,或者把无辜的人误认为是
犯罪嫌疑人,也有的是因为行为人是精神病人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不
能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1)人民检察院对于
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
不起诉决定。
(2)人民
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不应当不经过补充侦查的程序而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只有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经过补充侦查,仍然缺乏定罪的主要证据或基本的证据,或者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又无法查证属实,各种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有可能得出其他结论的,等等,都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况。
但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律没有要求。即便案件只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只要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而又没有必要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的,就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