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公司招标工作组适时对外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由招标工作组向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各招标工作组应指定专人接受投标文件,按投标顺序在标书上编号,签收并妥善保存,不得透漏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为保证招标工作的严肃性,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和标书费,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在开标前购买标书、缴纳投标保证金、收取的标书费和投标保证金一律交公司财务部,所收取的标书费用,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招标工作组使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七条开标由招标工作组组长负责组织召开,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的代表和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各工作组存档备查。
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投标文件未经法人代表或授权的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携带法人
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工程项目招标还需企业资质等级证、项目经理证)等有效证件的;
4、投标人名称、工程项目的资质证明原件与原资格预审不一致且无合法证明的;
5、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报价、工期、质量等)有重大遗漏内容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投标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的(经招标人同意用来函形式参加投标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由项目招标部门、计划经营部、财务部等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项目的专家成员采取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的方式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上述即为投标保证金最高的内容,谢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