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
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也就是说,本来要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问题,现在通过
刑事诉讼程序一并审理了,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后,就同样的事由不能再
提起民事诉讼。
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中,除了对被告人加以刑事处罚,受害者及其代理人,还可以要求法院一并判决被告人赔偿相应的误工费、伙食费等损失。
但是,刑事附带民事损失相对于普通的民事损失,赔偿项目较少,一般只能主张实际的物质损失,而
精神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等项目,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